主页 > imtoken新版本 > 比特币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比特币刑事法律问题研究

imtoken新版本 2024-01-26 05:07:28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快速复苏。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促进了加密货币市场的繁荣。 加密货币投资者在获利的同时,还要承担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钱包中虚拟货币的风险。 一些黑客甚至窃取投资者的个人信息,进入投资者的账户窃取相应的虚拟货币等等。

当黑客窃取虚拟货币,达到相应犯罪行为立案标准时,将被侦查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 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比特币为例,对窃取比特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数字货币简称“DIGICCY”,是一种电子货币形式,而不是贸易货币。 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化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接受和使用。

比特币是一种典型的数字货币。 与所有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赖于特定货币机构的发行。 它是根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计算生成的。 比特币经济在整个 P2P 网络中使用由许多节点组成的分布式网络。 数据库用于确认和记录所有交易,密码学的设计用于保证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P2P 的去中心化特性和算法本身可以保证不能通过大量生产比特币来人为操纵货币的价值。 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允许比特币只能由真正的所有者转移或支付。 这也保证了货币所有权和流通交易的匿名性。 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总量非常有限,极其稀缺。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比特币具有四个主要特点:无中心化发行主体、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它是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本质上看,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相同的法律比特币的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流通的货币。” 按照规定,比特币的属性应该是有价值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本身虽然清白,但由于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勒索、洗钱、非法交易、逃避外汇管制的重要工具。

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事实

情况1

李、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9)辽0921刑初120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张某,在被告人张某的帮助下,采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侵入“快币”网站p2pTrade.org,盗取该网站1478.22个比特币,总价值人民币 7,537,783 元。

案例二

戴永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审判决(2018)渝0902刑初716号

法院认定:

被告人戴永华在位于上海西藏南路的被害人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上安装了一个名为“99”的压缩文件,并教他“安全”的比特币存储方法。 随后,戴永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王某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将其存放的8余枚比特币转出,转卖给他人。

2017年7月16日,上海郊区,被告人戴永华给被害人吴某发送了一款名为“钱包.币法”的压缩软件。次日凌晨5点左右,戴永华非法获取吴某比特币钱包的私钥,将自己存放的188.2个比特币转出,以3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提取现金。

常见的比特币盗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利用黑客入侵网站,盗取投资者账户中的比特币;

2. 在受害者的电脑上安装未知文件,并教给他们“安全”的比特币存储方法。 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人比特币钱包私钥,将存放在账户中的比特币转走;

3、获取大量包含公民信息的数据,并编写计算机程序,对获取的数据进行批量比对,验证匹配的公民个人邮箱账号和密码,进一步通过邮箱账号获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和使用受害人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交易平台网站,经交易平台网站验证无误后,利用从原始数据中获取的与用户ID对应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虚拟拦截币币交易平台网站通过二次验证。 给受害人交易验证码,再次进入受害人的账户,将账户中的比特币转出。

法院法官

法院一般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非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技等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严重违反刑法第28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

主要法律依据及判例分析

盗窃比特币的犯罪分子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条文的监管:

刑法第285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前沿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如何利用电脑窃取他人游戏币并非法出售利润的研究意见

其中,盗窃虚拟财产是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许多人认为盗窃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就是盗窃。 但实际上,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已经逐步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在刑事领域,其本质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并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这与比特币在我国民事领域的法律属性不符。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根据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大多认定比特币为私人持有的虚拟商品,允许私人持有和流通。 在民事审判领域,比特币被认定为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在犯罪领域,由于比特币是存在于网络中的财产,其本质是数据。 窃取比特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不构成盗窃罪。

比特币与洗钱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而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无论谁实施任何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如何盗取钱包内的比特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前款犯罪所得和所得,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拘役,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五) 以其他方式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

在常见的比特币洗钱犯罪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上游犯罪所得大量购买比特币,然后将比特币转移至境外,兑换成美元等货币,完成洗钱活动。 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犯罪,符合刑法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构成“以其他方法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

由于比特币的属性是“虚拟商品”,当行为人购买比特币用于洗钱活动时,如果其购买比特币的平台知悉行为人的洗钱行为,则该平台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通过买卖,协助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和转换”,从而符合洗钱的刑法。

比特币和财产犯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盗窃公私财物如何盗取钱包内的比特币,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以下有期徒刑。三年、拘役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70条:“【挪用公款罪】非法侵占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100万元以下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比特币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虚拟商品的性质,它应该被视为财产。 如果犯罪嫌疑人以比特币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盗取他人拥有的比特币,则可能涉及盗窃、诈骗、挪用公款等财产侵权犯罪。

比特币与非法集资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并处二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罚金。元,不超过 50 万元。”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骗取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上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罚金。并处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元或没收财产。”

ICO 称为初始硬币预售。 当一家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发行加密货币时,通常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加密代币,然后将这些代币出售给参与该项目的人; 而通常这些代币是用来兑换比特币的,当然也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 结果,公司获得了产品开发所需的资金,参与者获得了加密代币股份和这些股份的全部所有权。

如何盗取钱包内的比特币_盗取比特币被刑拘_盗取别人的电信宽带账号去电话钱包消费v币

万一失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