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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赔钱上法庭】炒币赔钱,能上法庭自圆其说吗?

imtoken最新app下载 2023-07-02 05:08:08

记者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比特币、莱特币、区块链、矿机相关案例,发现近年来比特币案例越来越多。

由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会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且同一案件一、二、终审判决各计一案,实际案件数量为难以计数。 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作为案件数量。

截至 2018 年 7 月底,使用关键字“比特币”可以找到 267 名裁判。 最早的案例发生在2013年11月,一位卖家在全球速卖通上出售比特币。 结果虚拟交易不被阿里巴巴认可,导致卖家损失数万元。 卖方诉至法院,最终被法院驳回。 诉讼。

在此类案件中,涉及矿机欺诈纠纷最多。 二是比特币等山寨币作为主要财产标的物的纠纷。 此类争议的焦点在于涉及比特币和山寨币的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 目前,判决结果喜忧参半。

以“区块链”为关键词,可以查到26个裁判,最早的日期是2016年11月18日。但这些案件的事实与区块链技术无关,多为传销骗币纠纷。 上月最火爆的杭州区块链电子证据案,尚未收录。

除了《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禁止传销条例》等常规规定外,还有两项与比特币相关的规定。 与区块链相关的法规尚不存在。

首先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并且不是真正的意义。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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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但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风险自负。 可见,这一公告肯定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第二条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本公告主要针对ico,即初始代币发行,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关系不大。

事实上,虽然与比特币相关的案例很多,但所有案例的本质都在于比特币在法律层面如何定性。

比特币及其相关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同法院甚至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总的来说,各地的裁判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1. 比特币大多被认为是财产

虽然比特币也被认为“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在涉及比特币的勒索和转让案件中,法院大多认定比特币具有财产功能。 个别案件因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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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案,原告损失比特币30余枚,但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这种违法的东西,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属于因此不予受理。

案例2:(2016)浙10兴中1043号案件,法官称被害人“支付对价后获得比特币,该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了被害人实际享有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应该受到刑事保护。”

在最近的一起案件中,在2018年7月发生在福建的一起比特币勒索案中,检方也认定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也代表了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比特币案件选题,具有真正的价值”,因此,骗子被逮捕了。

2. 比特币的特点是一种计算机信息数据,受到保护

案例一:2018年1月,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犯罪嫌疑人钟某利用管理员权限盗取该公司100枚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 目前,钟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2: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行初18号判决书,被告在原告电脑中植入木马程序,盗取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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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寨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

从现有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不承认Markcoin、Tickcoin等部分山寨币,而认可莱特币等知名山寨币。

案例1:(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英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官认为“因本案标的物、马克币……不与货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涉及标的物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法院称“交易Tikcoin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各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2:(2015)猫南法行初字第112号,法院认定被告人盗窃的莱特币“经物价部门核定,价值103450.75元”。 据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对矿机财产价值的态度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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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的价值与比特币这种虚拟产品有关。 目前比特币案件选题,国内法院对矿机的态度并不统一。

案例一:在(2017)川1011明初第2958号矿机纠纷案中,法院以“标的物违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为由,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二:(2016)粤03民终字第19607号,法院认为比特币矿机买卖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三:(2016)辽0106民初5132号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金刚一号矿机买卖租赁协议书》有效”。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莱特币矿机的案例,这些案例中没有提到莱特币的价值,但莱特币矿机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商品。

总体而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山东省商河县法院等部分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协议为无效合同,或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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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辽宁省沉阳市铁西区法院等部分法院明确相关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 其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一步表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投资交易比特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前,国内曾发生过一些用户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但此类案例至今未见。 清楚地处理结果。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家规定并不明确,不少专家认为应将其归类为“虚拟财产”。 例如,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郑家奇认为,“比特币具有一定的属性,因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有充分的依据,比特币被认为是一种虚拟商品,属于虚拟商品的一种。财产。”

这种虚拟财产一旦被盗,其价值就难以估量。 北京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毅认为,在实践中,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虽然可以用人民币计价,但其金额的确定并没有合理、权威的计算方法,公安机关也难以做到。并法院为其定价。 因此,在与比特币相关的盗窃案件中,将其界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为符合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定位和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目前的混乱局面,不少专家呼吁国家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林伟曾认为,在比特币金融监管的法律实践中,以规代法的现象非常明显——法律法规的作用被倒转了。 然而,监管往往只是临时性的监管,并不能长期保持金融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规范化。

对于立法缺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峰也有同感。 陈云峰是多家区块链初创公司的顾问。 他发现创业公司最大的法律困惑就是无法可依。 但是,国家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大家都在摸索阶段。

但鉴于我国金融发展历史较短,我国金融立法本身并不完善,因此比特币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此外,比特币的国际流通性和匿名性也给立法带来了难度。 我国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够的,全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 但由于比特币涉及洗钱等非法操作,非法所得往往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 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比特币问题上存在巨大的利益差距,这也是跨境监管合作的障碍。

中本聪发明比特币的目的就是要脱离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控制,使其成为一种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不受政府监管和控制的货币。 但是现在要研究比特币的合法化,其实已经背离了中本聪的初衷。 或许他的初衷过于理想化,但“没有中间商,赚取差价”不正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吗?